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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张皎建议坚决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

来源:时间:2013-06-19

本报讯(记者 吕苑鹃)“多年来,尽管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对收取土地闲置费乃至收回土地等都有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多以‘整改’等‘软处理’方式进行,真正处罚(理)到位的并不多,土地闲置‘顽疾’久治不愈。”全国政协委员张皎建议,坚决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明确闲置土地处置操作程序(规程),鼓励优先开发闲置土地,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闲置土地退地制度。

张皎表示,有关部门应坚决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2009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指出,今后在土地出让中,首付款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分期缴纳全部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2010年1月,国办再次下发通知要求严格土地出让价款收缴,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通过出台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处理闲置土地,政府收回土地后,可以通过挂牌、招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重新出让。

“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闲置土地处置已有相关规定,但具体处置操作细则(程序)及收回后如何监管没有进一步明确。”他建议,各级土地主管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闲置土地处置操作程序(规程)等配套法规(规章),避免出现开发商变相将土地闲置费转嫁他人,从而产生闲置土地再开发成本提高,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张皎表示,应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减少商品房用地供应比例,实施房地产宏观调控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不给开发商“囤地”、“抬高房价”可乘之机。与此同时,鼓励优先开发闲置土地。政府应鼓励各项建设项目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而不是盲目扩大城市用地范围,任意出让土地。

针对一些房地产开放企业的投机行为,张皎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将无力开发建设或借机炒作并造成土地闲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同时取消其再上市“拿地”资格,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次申报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企业资格。

张皎建议,建立闲置土地退地制度。对未达到法定闲置标准,但已造成闲置的土地,鼓励用地单位与政府协商将土地退给国家,并获得原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取得费用的退款。对因利用不合理造成部分土地闲置浪费的,允许用地单位将闲置浪费的部分转让或以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市场价格协商推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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